清廉医院 | 纪法微课堂 第三讲:运用“第一种形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2/06
纪律是戒尺,“四种形态”是刻度。“四种形态”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标尺。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01
案例简介
“投诉妇产科门诊医师过度诊疗,没有及时解决我的发烧症状。”近日,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的王某某在“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上反映其在县人民医院就诊时的问题。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人民医院纪委高度重视。随即抽调人员成立调查组,调取王某某的就诊病历、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核查。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县人民医院纪委建议对1名“过度诊疗”的医师予以停岗处理,对1名不规范检查的医师予以谈话提醒,切实为规范诊疗行为划出“红线”“底线”,让医务人员心存敬畏、行有所止。
过度诊疗基本特征是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表现形式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护理,是与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不仅损害患者的经济利益,导致医患关系恶化,还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影响卫生服务公平性,甚至导致患者出现医疗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02
相关法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三)项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03
相关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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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近日,山西应县中医院一名医生因涉嫌私自收取患者费用而受到严厉处罚。有网友在网上爆料称,该院医生杨秀萍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私下收取了300元的费用,并附上了转账记录以证实其违规行为。事件曝光后,医院迅速展开调查。经过核实,患者王女士于妇产科接受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时,通过微信向杨秀萍医生转账300元手术费。杨秀萍未将该笔款项上交医院,确认存在私自收费行为。10月24日,医院正式通报了对此事的处理结果。依据调查结论,杨秀萍医生因私自收取手术费被处以多项处罚,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归还非法所得的300元,写书面检查一份,并处以停职15天及三倍罚款,共计900元。医院同时将线索移交上级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相关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十项内容:“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相关处理规定
处罚依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内容来源:卫蓝之家、中安在线、医学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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